• 邹城市召开房地产业工作会议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20-12-09  /  浏览:10116 次  /  

12月3日,我市召开全市房地产业工作会议。市政府副市长韩丙海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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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丙海在讲话中指出,要坚持房住不炒这一工作基调不动摇,准确把握住房居住属性,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多措并举,下猛药、治顽症。

要严格行业准入,强化市场监管,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围绕房地产行业服务的相关部门及镇街,要发挥“店小二”精神,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最大限度优化流程,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零跑腿  不见面  即时拨

邹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批实现全面升级

 

12月7日,邹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全面升级,手机APP同步启动,当天上午8时53分,昊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首批预售资金,通过手机客户端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申报材料实行网上提交、资金审批推行网上办理,开发企业财务人员不需到政务窗口预约,也不需要在银行排队等候,申报材料上传后,由业务人员通过官网或手机APP方式在线审批,审批结果通过电子通知单方式通知监管银行,原来每周审批一次的业务,现在实现了“时时受理、即时拨付”,业务人员真正实现了零跑腿、不见面、即时拨的目标,房地产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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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由开发企业、合作银行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协议,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及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并实现跟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对预售资金收存和拨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邹城市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实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一直到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终止。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严禁采购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

结合升级后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市住建局将深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从12月10日起,对出现违规预售、虚假宣传的项目,房产服务中心将采取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办法,给予限制或报备处罚,有效制止个别开发企业随意更换房屋买受人,制造虚假销售、一房多卖欺骗消费者以及假买假卖、恶意骗贷等行为,有效抑制恶意炒作、盲目购房、房价起落无序、影响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稳定的问题,通过系统信息,做好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的房产市场秩序,使购房者不再盲目跟风或等待观望,降低入市风险,引导购房人理性消费。通过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烂尾楼”等现象发生和遗留问题出现,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资金安全、工程如期完工,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共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解读

 

      一、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哪些群体供应?

  答: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二、公共租赁住房户型由哪几种,如何配租?

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一室一厅(不超过50平方米)和两室一厅两种户型(不超过60平方米)。

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基本原则为:2人以下(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配租小户型,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配租中大户型(可按个人意愿配租小户型)。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条件请登录邹城市房产服务中心网站或关注邹城市房产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查看。

四、到哪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我市城区户籍的请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请到用人单位进行申请。

  五、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请登录邹城市房产服务中心网站查看,并下载相关表格。

  七、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分配?

  答:选择实物配置的,将结合房源情况,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组织配租;选择租赁补贴的,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八、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还需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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