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城市某强拆房屋案 村民胜诉!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20-06-08  /  浏览:10978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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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改造房屋被强拆

山东(邹城)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山东宋先生索赔

因赔偿数额太低再次起诉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省邹城市宋先生

被告: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①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②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强制拆除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周边市场价赔偿或者给予楼房安置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室内物品损失、房屋装饰装修费、搬家费、拆迁奖励、律师费

代理律师:马娜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宋先生是山东省邹城市某村村民。

2001年6月,市政府为案外人陈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4年,经宋先生申请,村镇同意,宋先生在陈某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涉案房屋。2009年4月,街道办、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对宋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丈量登记。2018年,当地根据重点村庄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决定对宋先生所在村庄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宋先生的房屋在此次改造项目范围之内。2018年10月,街道办作出了《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在该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宋先生与市政府未能就房屋的拆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月,街道办组织相关人员将宋先生的老房子强制拆除。

宋先生对强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邹城市人民法院、济宁中院审理,确认市政府强拆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宋先生遂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2020年1月,市政府对宋先生被强拆老房子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宋先生对该赔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律师认为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赔偿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阐述如下:

1、宋先生经申请及村镇同意建设的房屋,为其唯一的合法住宅,应按宅基地对宋先生进行赔偿;

2、市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对房屋价值及其附属物的认定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不应作为计算应获赔偿数额的依据;

3、市政府因其强制拆除行为给宋先生造成损失,应按照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对宋先生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重点为被诉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合法。

被告市政府作出本案赔偿决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和原告宋先生提出的赔偿申请。

本案原告的房屋因被告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一、二、四项决定事项均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缺乏合法依据,赔偿数额明显不当,对此应当依法判决撤销并由被告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二)(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被告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原告被强拆房屋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代理律师认为,法院虽然判决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但是在本案国家赔偿案件中,没有对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进行审理,也要求政府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的判决结果,也存在不合法之处,已经提起上诉,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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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纪办(2011)8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二)(六)项

来源:百度百家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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