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购商品住房奖励的公告
为落实中央、省、济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新购商品住房实施奖励。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3月15日起,在城区规划区内,购买楼盘表内现可售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除外)的,对购房人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二、奖励面积以网签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房屋面积为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在奖励范围。
三、领取奖励的购房人凭身份证、网签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交款票据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四、享受奖励的购房人,如撤销或变更合同备案,须退还奖金后方可办理。
五、2016年3月15日前网签的商品住房,如变更或撤销备案重新出售的不予奖励。
六、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商品房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消费需求。
七、购房人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交款票据享受子女就近入学政策。
八、本通知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2016年3月15日
领取奖励相关事宜
一、购房人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网签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开具的交款票据、银行卡等。以上材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市房地产交易所对购房人领取奖励留存的材料进行汇总,一月一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奖励资金,资金到位后通知购房人领取。
三、领取地点
市房地产交易所一楼大厅窗口。地址:邹城市鲁苑街305号昊宇花园商业门头。
四、咨询电话:5181297
邹城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