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以所购住房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的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
二、担保公司担保作为借款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得要求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所购住房为已取得房屋产权的现房的,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所购住房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期房的,可采用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
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是指购买期房的借款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基础上,由所购楼盘开发商为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阶段性保证期间为自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之日起至开发商协助借款人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及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移交贷款银行之日止。开发商需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四、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借款人申请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担保方式变更等手续。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